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29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3:05:28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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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種情況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第二種情況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本版策劃/見陽 裴林 本版統籌/裴林 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