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09:59:23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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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本《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為: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對我省國、地稅聯合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圍。《實施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重申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范圍,以及不適用《實施辦法》的納稅人范圍。
(三)核定征收方式。《實施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明確了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的,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范圍內,對我省相關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了統一和明確。
(四)核定征收鑒定程序。為充分保證納稅人知情權,《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鑒定程序、辦理期限,以及鑒定結果的公示地點、方式和送達等內容,同時,按照優化服務、便民納稅的原則,在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的基礎上,對稅務機關辦理時限進行了壓縮;為滿足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季度納稅申報需要,方便納稅人季度預繳申報之間銜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最遲不得超過6月底前完成。
(五)納稅申報。為合理簡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減輕稅企雙方壓力,《實施辦法》明確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采取按季預繳(征收)方式。
(六)附則。明確了實際執行與《實施辦法》不一致的,除《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不適用本實施辦法核定征稅的"特定納稅人"應即行整改外自2026年06月03日起改按本實施辦法執行;明確《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云國稅發〔2008〕99號)同時廢止。
四、《實施辦法》與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銜接《實施辦法》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的未盡事宜,按照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