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6:22:29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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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 農、林、牧、漁業 | 3 |
| 制造業 | 5 |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 |
| 交通運輸業 | 7 |
| 建筑業 | 8 |
| 飲食業 | 8 |
| 娛樂業 | 15 |
| 其他行業 | 10 |
本表所列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執行,并隨之更新。
第四章 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結合所管轄管戶情況,有針對性地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見附件),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5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并將復核、認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下發稅源管理部門及納稅人執行。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進行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有異議的,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最遲不得超過6月底前完成。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