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2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8:09:56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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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接上例,該企業2025年起不具備資格,2025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25年至202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5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25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5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25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5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二)明確具備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術企業經過認定后,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評價后,賦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為此,《公告》分別明確了二者具備資格年度的確定方法。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了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為保證企業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紅利,《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例3: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為2026年06月03日,有效期3年。根據《公告》規定,2025年、2025年、2025年、2025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科技型中小企業僅有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進行評價。為此,《公告》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25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注明的年度為2025年。根據《公告》規定,2025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三)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合并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例5:2025年A企業吸收合并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不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25年虧損,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B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25年虧損,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吸收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25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應當分別處理,即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25年虧損,其中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準予用2025年至2025年的所得彌補;合并前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計算后,準予用2025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如合并后A企業2025年具備資格,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25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用2025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