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2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15:32:16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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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公安派出所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可疑的,應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對因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可憑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者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二)在國外出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兒: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子女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新生兒: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四)在臺灣出生的新生兒: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供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十九條 新生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新生兒民族成份申請書。
第二十條 新生兒出生后,因特殊情況未在1個月內申報登記,但申報登記時未滿1周歲的,仍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時年滿1周歲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對沒有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的,也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再按有關規定30日內通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