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8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17:36:00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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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該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戶成員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第十條 申報家庭戶立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或準予落戶的材料,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憑證(按揭房提供購房合同、銀行按揭協議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憑證。
第十一條 家庭戶戶內成年人因分家或達到適婚年齡后發生婚姻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分戶手續: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
(二)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協議離婚當事人或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三)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村、居委會證明分戶人員確實在此居住且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戶人員已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許可的。
戶內夫妻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第十二條 申報家庭戶分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分家協議書或結婚證或離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分家(婚姻)變化憑證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判決書、公證書等憑證材料。對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居)委會證明分戶人員確實在此居住且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材料,或者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建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本單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人數較多,且擁有職工宿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高校、職業院校、寺廟、宮觀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