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1:29:30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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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報集體戶立戶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單位書面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或該單位設立的批文、職工宿舍房屋權屬憑證材料、單位管理人員戶口身份證件等相關憑證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沒有條件立為家庭戶,且無處掛靠戶口的公民戶口。
第十六條 申報分戶、立戶的,應憑相應憑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家庭戶立戶、分戶由派出所核準,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調查核實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集體戶立戶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具體核準部門由縣級公安機關確定),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十七條 新生兒(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戶口登記,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新生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女士官新生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駐地登記戶口。
第十八條 新生兒出生后,其監護人或戶主應在1個月內,按照第十七條明確的落戶原則,申報出生登記。在我省登記戶口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一)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新生兒系非婚生育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其監護人憑申領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