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22:50:11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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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有關登記項目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寫。
(一)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因特殊情況不隨父姓或母姓而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二)民族:填寫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一般可填寫至日,雙胞胎或多胞胎嬰兒的出生日期應分別填寫至時、分。
(四)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出生地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第四章 死亡登記
第十七條 公民死亡后,其戶主、親屬應在1個月內持有關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死亡公民的戶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第十八條 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15日后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有關證明或調查核實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第五章 遷入登記
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隨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校或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憑夫妻雙方的戶口身份證件、結婚證,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另一方戶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