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1:46:4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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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
(二)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協議離婚當事人或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三)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村(居)委會證明分戶人員確實在此居住且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戶人員已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許可的。
戶內夫妻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第九條 在本單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人數較多,且擁有職工宿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高校、職業院校、寺廟、宮觀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第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沒有條件立為家庭戶,且無處掛靠戶口的公民戶口。
第十一條 申報立戶、分戶的,應憑相應憑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家庭戶立戶、分戶由公安派出所核準,集體戶立戶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核準。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十二條 新生兒(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戶口登記,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新生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女士官新生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駐地登記戶口。
第十三條 新生兒出生后,其監護人或戶主應在1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明確的落戶原則,申報出生登記。在我市登記戶口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一)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新生兒系非婚生育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