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8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06:54:51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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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編工作人員;
2.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入戶計劃指標。
(二)連續在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該辦事機構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編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從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準入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公安機關進行入戶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加快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并完善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查詢等服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戶口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對一方或雙方為非本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辦法所稱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符合規定的持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應于6月30日前,申辦轉入本市居民戶口手續。逾期不再受理此類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