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22:30:5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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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七)、(八)、(九)、(十)項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在管理上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時予以規定。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25周歲以下未婚且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三)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四)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第十五條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人員,準予其本人戶口遷入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