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5:42:20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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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是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專用票據。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的居民遷入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的,按上述規定申報。外地人員遷入上述縣、市的可繼續執行《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并政辦發[2003]14號)。
十七、我市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實際居住,可在市區內遷移。嚴禁各種名義的搭戶造成人戶分離的現象。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06月03日起執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其它不相抵觸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只取消《進入太原市落戶指標表》和《“農轉非”計劃指標表》。
十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支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