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超速罰款標準,北京高速超速處罰政策新規定
2026-05-30 12:46
更新時間:2026-06-03 10:54:22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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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八)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九)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