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6:50:59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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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等醫學文件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工傷認定決定中載明傷害部位。
工傷職工認為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并提供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疾病的診斷證明書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本市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醫療和康復并重的工傷康復制度。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認為傷情相對穩定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工傷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安裝、配置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按照《條例》規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具體時限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當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經濟狀況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工死亡職工與供養親屬的關系證明、因工死亡職工工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的,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退休的工傷人員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