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9:38:11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6年06月02日實施.為了確保《條例》在我市順利實施,根據《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03]1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規定,在《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前暫按本規定執行。
一、1月1日起,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為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和調劑金制度。
三、《條例》規定工傷認定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但為了使用人單位及時處理工傷事故,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繼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四、工傷認定按照《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7號)規定執行。
五、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要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每二年調整一次。
六、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征繳。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上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七、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人單位應按月或按季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定期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費征收額的15%留存,滾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墊付。
工傷保險調劑金按當年應征工傷保險基金的10%提取,并按時上解。
九、五級至十級的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暫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符合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