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9:30:18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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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工傷事故,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河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工傷保險是具有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參加工傷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秦皇島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包括原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股份制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都要參加我市的工傷保險。
根據我市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工傷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市、縣(區)分級管理,自求平衡”的辦法,待條件成熟后向市級統籌過渡。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全部由企業繳納。并根據各行業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含職業中毒)事故發生頻率的不同,實行差別費率。其費率為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25-1.5%。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每年以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額為依據,對企業安全衛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實行浮動費率。對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繳納工傷保險費50%的企業,第二年在原繳費率的基礎上上浮40%;在上浮年度中,未發生事故,第三年恢復原規定的費率。對工傷保險費用支出低于繳納工傷保險費50%的企業,第二年在原繳費率的基礎上下浮30%。對一年度內未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企業,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