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3:00:51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和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和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工傷保險具體政策和管理制度,規劃、選擇并公布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工傷保險費,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及與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書面協議等工作。
第五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結合本市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確定并公布本市適用的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所屬行業適用的費率浮動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條例》的規定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付項目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要求認定工傷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