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0:54:49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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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結論、延長停工留薪期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工傷康復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六)生活護理費;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喪葬補助金;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的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送轉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