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20:35:1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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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于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行業企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
(四)職業康復費用;
(五)工傷預防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統籌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