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3:40:4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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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按最高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 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工傷康復醫療機構的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影響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的;
(二)以為工傷職工治療為名開具藥品處方或者購藥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三)將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病種、診療項目、藥品篡改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四)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障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06月0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