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0:58:54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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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調劑金上解,大額工傷費用統一調劑解決的制度。
工傷保險的參加范圍,按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進行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職工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高于300%的,按300%計征,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本市工傷保險行業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全市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按照不同的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三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