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2:26:59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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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三)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本人身份證;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四)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五)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其他的材料。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者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或者按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下達受理通知書,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縣(市、區)應在4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初步結論,并在作出結論10日內,按程序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工傷認定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按工傷認定受理范圍,將《工傷認定決定書》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