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09:22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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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險條例關于生育津貼領取流程和標準規定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 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 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 財政補貼;
(五) 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是否發放行政事業單位生育津貼等因素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最高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費比例確定后,與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加為一個繳費比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繳。直接繳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后分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用人單位為職工連續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 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一) 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二) 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單位繳費基數為依據,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 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護理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本條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除第(一)、(二)、(四)項應當支付外,第(三)、(五)項和行政事業單位生育津貼是否支付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 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 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接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生育津貼或者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還應當持嬰兒出生、死亡或者終止妊娠證明。
第十七條 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一) 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二) 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1年內申辦;
(三)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四) 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接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
第十九條 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可以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參保職工自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準予轉入。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