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6:10:25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邢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設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受理轄區內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對有關資料審核后,在30日內呈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按工傷認定受理范圍,分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本人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于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的,應自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受理通知書,并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工傷職工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二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按程序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鑒定級別有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