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4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3:55:38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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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較小行業;
(二)中等風險行業;
(三)風險較大行業。
第八條 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內當年工傷保險費實際征收額的10%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存入財政專戶,作為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用于調劑解決縣(市、區)出現的基金缺口。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二)工傷預防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要在保證《條例》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儲備金足額留存的前提下,從本級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報財政部門同意,列入工傷保險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中:工傷認定調查費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1.5%提取;工傷預防費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4%提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條 發生重大工傷(亡)事故,且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基金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可動用儲備金。儲備金的使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同意,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撥付。
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經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