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34:0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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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調查所需經費列入統籌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救治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鑒定書。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一)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二)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救治記錄或憑證;
(五)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七)職工死亡的,應當附具死亡證明。
第十七條 有證據顯示職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認定部門要求進行檢測而職工或者家屬拒絕檢測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醉酒的認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標準執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作為認定的依據。吸毒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機構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且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對不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