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9:01:18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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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繳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提取比例按照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的8%提取。儲備金累計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者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使用后,應當按前款規定繼續提取。
第十一條 建立和實施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在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予以墊付。墊付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分期償還。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中毒傷害,并經安監部門確認的;
(二)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傷害,并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的;
(三)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或公出,并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感染疫病的;
(四)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單位指派參加體育比賽、文藝表演受到意外傷害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相關的具體工作。應當書面明確委托事項,規范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