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5:46:19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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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和《關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02]33 號)精神,依據《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和《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收支兩條線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 [2003]1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 以下簡稱“單位”),應依法繳納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由地稅機關代征, 其他單位由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繳。中央及外省市駐津單位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市、區(縣)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參加年度審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和在市地稅局直屬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所有單位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進行年度審核。

第四條各單位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職工或持有其他部門發放的各類傷殘證并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認定,達到殘疾標準的( 可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且在征繳年度內連續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