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3:14:04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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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地)統籌。跨省及跨行政區域較大的行業企業,在黑龍江省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中省直事業單位在省社會醫療保險局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分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及實際經營范圍所對應行業差別費率類別確定。此后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檔次實行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