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為了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推動我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與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 />
更新時間:2026-06-02 20:20:09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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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推動我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與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明確的內容,按照《條例》和《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條 白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應依照《條例》和《若干規定》及本暫行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具體步驟和辦法,按省政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財政、衛生、民政、人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社保公司、工會等部門和組織要按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統籌層次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暫實行市(含八道江區)、縣(市)兩級統籌(市、縣(市)兩級統籌區域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待條件成熟時可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鐵路、電力、郵電、金融、石油、交通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或單位,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市或縣級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