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20:11:33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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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精神,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現結合全市實際,對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的,視為欠繳工傷保險費。征繳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欠費臺帳,生成《社會保險費還欠通知單》,通知用人單位償還欠費。用人單位因籌資困難、無法正常繳費的,要及時向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稽核部門進行繳費能力稽核。經稽核情況屬實的,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保險費還欠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還欠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二)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后新招錄的職工,應及時申報《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登記變動申報名冊》。登記部門根據其填報的相關資料,為其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時按全部申報人員足額繳費。
用人單位當月參保(含增員)當月發生工傷事故的,以工傷保險費征收部門款項到帳時間確認參保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其登記注冊時間早于《社會保險法》施行時間即2026年06月03日的,應從2026年06月03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在2026年06月03日之后的,應從登記注冊之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
二、切實規范參保管理
(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人員參保登記和人員變動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人員身份資料,對達不到法定用工年齡(特殊專業人員除外)、已退休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