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2:59:14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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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法定時限提出申請的;
(二)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管轄權的;
(三)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
(四)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不履行舉證義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于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發給《工傷證》,不收取費用。
《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省、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醫療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