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8:43:37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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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享有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的生育保險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企業及其職工按本規定實行生育保險。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含兩個開發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養老保險18%的繳費比例中劃出1%建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包括職工生育津貼和職工生育費。
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按職工所在企業當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生育津貼低于職工本人當月基本工資的部分,由職工所在企業予以補齊。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企業不再支付其產假工資。
職工生育費支付標準為:順產的600元,剖腹產的1000元。
第六條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費,在職工生育后,由職工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接生定點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和職工本人身份證及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領取,并及時足額發給職工本人。
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費。
第七條市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基金應單獨立帳,健全財務制度。生育保險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