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2:14:18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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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職業康復費用足額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傷預防費使用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統籌地區參保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宣傳培訓、工傷案例分析、工傷事故預防等。
第十三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認定職工傷亡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應當以法定職權部門或者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為依據。
第十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移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