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6:06:06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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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住院治療的,在一、二級醫院、礦區職工醫院住院治療時間原則上每次不能超過半個月;住院一個月病情仍得不到緩解不能出院的,應轉入上級醫院或專科醫院治療。
第十三條 協議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認真履行協議,本著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原則,向工傷職工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第十四條 協議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設立綠色通道,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搶救,有效治療,降低傷殘程度,減少死亡。
第十五條 工傷醫療嚴格按湖南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規定執行。確屬工傷搶救和醫療所必需,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可適當放寬,未經審批的“三個目錄”外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抗菌藥物的使用,嚴格按照衛生部2025年8月頒布實施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規定執行,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工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置換人工器官或體內置放材料,須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須采用國內產品。使用進口產品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產同類產品價格支付費用。無國內同類產品必須使用進口產品的,按購進產品價格的8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余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出院時帶藥量不得超過15天,品種數不得超過4個,不得帶與工傷治療無關的藥或檢查治療項目出院。
第十九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結論書,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到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換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工傷職工要求超標準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超出限額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生活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需長期治療(或康復)的,可以申請辦理家庭病床,按程序審批后,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巡診醫療,并建立工傷職工家庭病床檔案,跟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