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0:42:50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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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工傷事故及辦理相關就醫審批手續,并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其報告前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告并辦理審批手續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第六條 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且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前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職工傷愈出院后,用人單位憑有效證件、工傷認定決定書、出院診斷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收據等,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七條 參保職工異地受傷,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當地治療的,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八條 異地安置的退休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在異地就醫,必須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第九條 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實行協議醫療管理。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對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康復治療機構提出選擇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確需轉診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轉診。未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醫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后可以轉診治療;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經多方會診仍不能確診的;
(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現有醫療條件無法治療、康復的;
(三)需要進入專科醫療機構治療的。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功能恢復與康復治療的,實行工傷康復確認制度。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根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工傷醫療病案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專家或工傷康復機構進行確認、評估后,報市工傷保險管理處審批同意,方可到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