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27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2 23:04:32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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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出具的證據
1.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企業在申報扣除呆賬損失時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不得以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替代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2.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企業在申報扣除時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出據的經濟鑒證證明或國家及授權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3.對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 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在申報稅前扣除時可以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作為資產損失的認定證據。
4.其他各項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證據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執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1.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明確主體,就是要準確定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中的角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即:納稅人是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應對全年應納的所得稅進行自核自繳;稅務機關是匯算清繳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者,應研究規范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對納稅人匯算清繳進行政策解釋和程序輔導,對納稅人自核自繳結果進行審核和評估。
2.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3.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4.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
5.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一并進行,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七、調整匯總(合并)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
目前,部分匯繳企業采用了省級或市(州)級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對其成員企業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成員企業無法完全核算其成本、費用等,鑒于部分匯繳企業的實際情況,省局決定調整其匯算清繳方法。
1.對財務管理集中在省(市、州)級核算的匯繳企業,可由其省(市、州)級成員企業向同級國稅機關提出集中納稅和匯算清繳申請,同級國稅機關按照總局對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復后,企業可在其集中核算級次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所得稅集中納稅和匯算清繳。經批準實行集中納稅和匯算清繳的市(州)、縣(區)成員企業仍應按期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季度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