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7:50:26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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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核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在《稅收優惠核查情況表》上簽字確認并加蓋機構公章。
(六)出具核查意見。
牽頭核查的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上述政策規定,綜合核查情況、核查建議、企業實際等,由業務部門填制《貴州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核查意見》(見附件5,以下簡稱《稅收優惠核查意見》)。
三、核查意見反饋及復核
(一)反饋時間、內容、方式。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在出具《稅收優惠核查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將《稅收優惠核查情況表》、《稅收優惠核查意見》反饋省稅務機關(第一批核查結果應在每年5月31日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提前反饋),由省稅務機關分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核查結果無異議,將《稅收優惠核查意見》送達被核查企業。
(二)復核處理。如稅務機關或被核查企業對《稅收優惠核查意見》有異議,可自收到《稅收優惠核查意見》起15日內填寫《貴州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復核申請單》(見附件6),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復核。復核時限、內容、職責、方式等與核查的一致,復核意見為最終結論。參與同一企業復核的專家原則上不得與核查的專家重復,不得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如核查意見為不符合優惠政策條件,復核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軟件或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出具復核意見后按復核意見執行。
四、核查意見運用
省稅務機關收到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饋的《稅收優惠核查情況表》、《稅收優惠核查意見》后,應及時傳遞給被核查企業所屬市(州)、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稅收優惠核查情況表》、《稅收優惠核查意見》后,對經核查(復核)不符合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應及時輔導企業取消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補充(更正)申報,追征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工作情況報告
每年10月15日前,省稅務機關應將落實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優惠戶數、減免稅金額、增減變動、取消優惠等)、落實優惠政策的措施、典型方法、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等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將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組織核查(復核)、核查(復核)措施、典型方法、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等情況分別提交給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匯總后于10月底前聯合上報國家有關部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