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3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21:11:05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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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未申報調整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稅務機關發現后可以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縣(市、區)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五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第二十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季的應納稅額,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根據征管機構設置情況,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具體承接機構和崗位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地稅〔2008〕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