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3:41:17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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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 農、林、牧、漁業 | 3-10 |
| 制造業 | 5-15 |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 交通運輸業 | 7-15 |
| 建筑業 | 8-20 |
| 飲食業 | 8-25 |
| 娛樂業 | 15-30 |
| 其他行業 | 10-30 |
第四章 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表樣附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8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市、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認定結果后9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送達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及時在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對外門戶網站或其他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地點公示核定的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重新鑒定工作。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