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5:13:25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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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群眾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嚴格按戶籍管理政策規范執行,認真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簡化手續材料,規范服務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對提交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辦結。辦理遷移落戶手續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和超規定索要額外材料,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規范服務,按時限辦結。
第二十條 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群眾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親屬關系證明。但公安機關應留存相關審核認定材料。
第二十一條 群眾通過省廳“互聯網+便民服務平臺”或通過商丘市公安局“網上公安便民服務平臺”提交的業務,要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答復,確保做到“外網申請,內網受理,審批前置,核驗后置,先批后審,一趟辦結”。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戶政管理部門要全面正確理解和規范執行市政府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宣傳和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工作中發生拖延辦理時限、影響辦事效率、違規暗箱操作、故意刁難群眾、吃拿卡要、拖延時限或違規、違法、違紀辦理戶口的,市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是對《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商政〔2025〕16號)文件中有關戶籍政策進行貫徹落實的配套文件,重點是積極引導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旨在進一步提升我市城鎮化建設發展水平,對涉及由市區、縣城鎮向農村遷移戶口的,應做好控制,防止逆城鎮化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商丘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戶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國家、省、市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有效截止日期為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