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7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19:25:05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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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25年東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調整完善東莞市落戶政策,提高東莞戶籍人口城鎮化率。3月30日,市公安局發布《東莞市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了解到,市民可于4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和信函兩種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征求意見稿”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3日。
申請入戶需同時符合“兩個5年”
《細則(征求意見稿)》提出,非莞戶籍居民需同時符合:持東莞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在東莞正常參保,且在東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兩條件,可申請入戶東莞。

與申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可隨遷。
申請落戶地點分兩類
《細則(征求意見稿)》提出申請地點為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向房產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無自有房產的向工作單位集體戶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工作單位無集體戶到工作單位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及其隨遷人應將戶口分別遷入自有房產、單位集體戶或新型社區。
提出入戶申請所需材料
記者了解到,《細則(征求意見稿)》提出入戶申請材料為:
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養老保險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參保的省直屬企業員工提供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
配偶隨遷的須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子女隨遷的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戶內,且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戶主的,可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的,提供《收養登記證》,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須提供子女撫養權歸屬法律文書(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