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5 02:06:58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6-04
2026-06-04
2026-06-04
2026-06-04
2026-06-04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投靠落戶申請: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在被投靠人所在戶內落戶。被投靠人在城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含離婚未再婚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二)臺州市區內的戶籍人員,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現與在城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三代之內直系親屬共同居住的,可申請在直系親屬處投靠落戶。
申請時需攜帶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結婚證,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未婚成年子女婚姻狀況聲明等。
第三章 程序與時限
第十三條 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戶口遷移相關的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派出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對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申請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辦理需要報經區級公安機關審批(核準)的戶口遷移事項,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級公安機關;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派出所的上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結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審核)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核準)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公民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事項并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撤銷相應的戶口登記;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戶籍窗口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糾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辦理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違反規定給予辦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錯且導致不良后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五)超標準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