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5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0:31:07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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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禁止設立以社會撫養征收票據等前置條件,取消計劃外入戶證明等計劃生育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按照規定及時將出生入戶登記情況通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六章 辦理程序
第三十三條 居民申報戶口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要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對證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口遷移,不再出具戶口遷移證或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申請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的,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辦理;協商不一致的,按人民法院判決結果,隨撫養權人辦理戶口遷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事項時,“職業欄”不再標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十八條 直系親屬僅指:配偶、子女、父母。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照本辦法辦理的戶口遷移,子女可以放寬至女婿、兒媳;父母放寬至岳父母、公婆。
第三十九條 因公民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造成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事項并查證屬實的,由做出戶口登記決定的公安機關撤銷戶口登記;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戶口或出具相關證明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樅陽縣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縣內戶口遷移政策,2025年前實現與市轄三區政策統一。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06月04日起施行。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