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5-31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4 10:19:0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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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屬存在爭議的。
(五)已納入拆遷區范圍的。
(六)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面積認定
(一)宅基地面積認定。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改建、擴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實際面積認定。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有審批手續或已登記發證,至今未翻建、改建、擴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審批面積或登記面積認定。
3.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宅基地面積按照各縣(區)制訂的面積標準認定,沒有制訂標準的,按照平原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米(0.2畝)、其他地區每戶不超過267平方米(0.4畝)的標準認定。
(二)農房面積認定。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至今未發生變化的,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農房確權登記。
2.鑒于我市只對位于鄉鎮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村民建房進行建筑規劃、審批,農房面積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鄉鎮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在批準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內建房,有規劃、建設批準建筑面積文件的,以批準建筑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無規劃、建設批準文件或超出規劃、建設文件批準的建筑面積,經相關部門處理后已經補辦手續的,可以確權登記。
(2)鄉鎮規劃區外,無規劃、建設批準建筑面積文件的,農村村民在批準占用的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房屋認定農房面積,超出批準占用宅基地面積的房屋不認定農房面積。
四、登記規定
(一)“一戶多宅”的處理。
1.除繼承外,對于一戶多宅的,只對一處住宅進行確權,其余的住宅只進行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
2.宅基地和農房有兩處,系一個自然戶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可由該戶選擇一處宅基地和農房辦理登記;
3.因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登記,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二)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和房屋用于其他經營或進行畜禽養殖的,仍按宅基地確權登記。
(三)村民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及其用地不得作為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