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5-27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3 08:32:0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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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我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25〕10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5〕191號)、原國家土地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堅持“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一戶一宅”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相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確權登記的必備條件
(一)除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5〕191號)文件規定的情形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建房、購房時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避災搬遷、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三)權籍調查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應當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5〕191號)的規定。
二、不予確權登記的情形
(一)農村村民未經批準轉讓宅基地上房屋再建的;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接受轉讓、購買、贈與房屋的。
(二)農村村民經批準易地新建后,未拆除房屋、交回使用權的舊宅基地。
農村村民因征地、土地綜合整治、移民搬遷等原因已享受過拆(搬)遷安置,未騰退交回的舊宅基地。
(三)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房屋的,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5〕191號)文件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