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超速罰款標準,北京高速超速處罰政策新規定
2026-05-31 12:46
更新時間:2026-06-03 00:26:49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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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
(六)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物業管理行業組織應當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聯絡、協調和服務職責,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屬范圍、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消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不能分割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予以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配置,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一定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過兩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過二十萬平方米至三十萬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過三十萬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