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延不辦理離職勞動者最正確的處理辦法?
2026-05-31 16:05
更新時間:2026-06-03 22:21:44作者:李一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1、簽訂勞動合同后,該單位卻沒有按照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出現拖欠工資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社會保險費常由單位出面統一繳納,但是個別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加班不給加班費、要獎金就不休假等。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比如不顧勞動者人身安全強行指揮作業等。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六)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事情的發展總是變化無常的,基于當時簽訂合同的勞動合同的當時的環境下,合同各方面都成立,但是一旦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正常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