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2:29:1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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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及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推動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市及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規定》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儲存、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
第七條 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按全市統一的行業差別費率提取,由市、縣(區)兩級分別管理。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入成本或行政事業管理費。工傷保險基金和利息等不征各種稅費。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用于全省特大事故調劑、事故預防等費用,其余的97%按下列項目分配:
1、工傷保險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占84%(以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97%為基數計算,下同)。
2、事故預防費、安全獎勵費、宣傳和科研費占7%。
3、職工康復費用、改善企業勞動條件費用占8%。
4、勞動鑒定所需辦公經費占1%。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并接受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和同級審計、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每月委托銀行從企業的開戶銀行托收,轉入醫療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工傷保險費。繳費確有困難的企業,應提前十五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緩繳,但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未經批準的、連續兩個月無故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通知責令其限期繳納。通知書發出滿二十日即視為送達,被送達的企業必須在通知書送達十日內按照通知要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因下列原因造成銀行不能按期扣繳工傷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
(一)企業帳戶存款余額低于結算期內的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又未辦理緩繳手續的;
(二)企業變更開戶銀行、帳號,在三十日內沒有書面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