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1:51:05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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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根據護理依賴等級按月享受護理費,標準按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需異地安置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職工傷殘撫恤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傷殘撫恤證,按月享受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為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以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作為計發基數。其中:一級為二十四個月,二級為二十二個月,三級為二十個月,四級為十八個月,五級為十六個月,六級為十四個月,七級為十二個月,八級為十個月,九級為八個月,十級為六個月。
(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規定》本條(四)、(五)項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職工因工傷殘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經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同意,其購置、安裝和維修費用按國產普及型標準支付費用,超出部分自付。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享受如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后,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符合《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標準的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后,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它按每人每月30%發給;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按40%發給。撫恤金總額不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撫恤金的,可按省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